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24-09-02 16:09:35   浏览量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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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

1.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2.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3.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4.用人单位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基本医保费、生育保险费合并征缴,费率标准为: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的费率标准合计为6.9%(基本医保费率6.5%,生育保险费率0.4%);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组织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标准合计为7.5%(基本医保费率6.5%,生育保险费率1%),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医保费的费率标准为2%,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费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阶段性降低费率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三、待遇及标准

(一)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自然分娩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5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1)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2)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3)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4)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5)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按9%费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标准,按7.5%费率缴纳基本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本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标准,按7.5%费率缴纳基本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逐月及时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或者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个人的金融账户。

4.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1)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2)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3)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4)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7)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8)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9)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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