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发布日期:2022-01-25 16:43:51   浏览量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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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一、普通病门诊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起付线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

      医保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60%,年度支付限额如下:

      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1000元;2.风心病1000元;3.肺心病1000元;4.心绞痛800元;5.心肌梗塞1000元;6.各种慢性心力衰竭1000元;7.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000元;8.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1000元;9.肝硬化1500元;10.慢性肾炎800元;11.肾病综合征800元;12.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500元;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800元;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元;15.癫痫1000元;16.精神障碍1500元;17.活动性肺结核1000元;18.帕金森氏病1000元;19.重症肌无力1000元;20.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1500元。

      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新冠肺炎功能障碍5000元,支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不设起付线。

      三、门诊特殊病报销

      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

   (二)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

   (三)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四)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五)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七)需门诊治疗的肺动脉高压;

   (八)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

      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除血友病外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的门诊医疗费,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

      四、住院报销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

   (一)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北京、天津等市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二)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以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三)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四)在省内市域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实现省内就医无异地。

   (五)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50%。未备案,转往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六)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医保系统自动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全市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4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0至10万元报销60%;10万至20万元报销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80%。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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